法律和道德都是同劳动群体协作规则的延伸,显而易见的是同协作的劳动需要一套规则使其达成,而一个深度分工协作的群体,尤其是到了家社会文明这一概念时,同协作规则就不可能仅仅包含劳动过程的协作流程与劳动成果分配规则,它势必要包括对于个体劳动者或者型劳动子群体各方面权利义的规定,这是为了确保家社会文明级别的超大型劳动协作群体可以在动态波动获得相对稳定的劳动效率。其的道德是一种低成本自维护低效率增收益的自发性规则体系,而法律则是一种高成本被动维护高效率保障基础收益的强制性规则体系。法律和道德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社会公的维护都是一种表象,其本质是对于同劳动群体分工协作体系的保护。
而马克思格斯对法律的本质论断有三点
一法的根源的物质性。从这个角度出发解释我的法律观是完全匹配的,劳动就是为了物质的生与获取,这体现了法的物质性。
二法的本质的阶级性。在过往时代的社会分工劳动根据对于生资料的占有划分出了不同的阶级,而对应各个时代的劳动规则法律和道德为了应对各时代劳动群体的阶级性,必然包含阶级性约束规则,法律和道德都无法自主地突破时代的限制。这样看我的法律观与法的本质的阶级性也不违背。
三法的发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出法不是从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物。它随着阶级家的生而生,消亡而消亡。法没有脱离开社会物质生发展史的本身独立的历史。在我的法律观这也条是毫无疑问的,不同时代的劳动协作模式不同,社会劳动协作规则也随之适应性变化;当家级劳动群体生时,规定其劳动协作规则的法律和道德应运而生,当家级劳动群体因时代进步而消亡时,其配套的劳动协作规则亦同时消亡。
问题是旧时代的劳动规则消亡了,在主义时代还会存在法律吗?我想会的,因为主义时代意味着阶级的消亡,而非劳动的消亡,那么也就意味着阶级法律的消亡而非劳动协作规则的消亡。那个时候的劳动协作形式必然与现代不同,而在劳动协作的公规则体系也必然随之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她的名字可能不再是法律或者道德,但是由人类文明识达成的公约束力绝对不会先于人类文明而消失。